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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和权属

作者: 万国华 [1] ; 李铭 [1]

摘要: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广泛引入,将改变以货币资金作为期货保证金的市场传统,并削减了其支付结算职能,而回归到交易担保物的本质。据此期货保证金原则上应属于作为出质人的期货交易者,而利息等法定孳息可由合同约定或依交易习惯归属于期货公司。同时,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新的保证金形式,也需要调整《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票据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在《期货法》立法中予以明确。


关键字: 期货法 保证金 货币资金 所有权 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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