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导读 > 2015 > 03 >

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及其裁判规则的选择

作者: 汪铁山

摘要: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及其范围认识存在一定分歧。这一问题已在破产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全面考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对其范围作合理界定,从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撑。通过国外立法案例考察,可以发现,各国均将典型担保物权确认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还有不少国家将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不同程度地扩展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及优先权。在我国,除典型担保物权无可争议地构成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外,以特定化的金钱交付的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均应可成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关键字: 别除权 权利基础 担保权 物的担保权 裁判规则


上一篇: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的排除方式研究
下一篇:国外公建项目建设的运行轨迹及其启示